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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理来源:华麦 财经网
信息来源: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
2018年9月6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》草案(以下简称“修正案草案”)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本次修正案草案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、人民银行、国资委、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,主要修改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,具体变化如下:
1. 扩大股份回购情形
现行《公司法》将回购的合法事由限定于四种特定情形,即减少注册资本、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、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,以及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。
为适应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实际需要,修正案草案则在原有的基础上,增加三种股份回购情形:
(一)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;
(二)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、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,可以进行回购;
(三)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,可以进行回购。
2. 允许回购的比例增加
现行《公司法》要求,若回购股份用于奖励给公司员工,回购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%。本次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订,回购股份
(1)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;
(2)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、认股权证的发行,用于股权转换的;
(3)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,回购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%。
3.完善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
特定情形可授权董事会
一般情况下,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,涉及事先通知、公告等事项和期限要求,程序较为复杂。本次修正案草案明确回购股份
(1)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;
(2)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、认股权证的发行,用于股权转换的;
(3)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,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,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,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%的股份。
4.建立库存股制度
现行《公司法》不允许将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,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也要在一年内转让,而实践中,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多期的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,而其中股票期权工具的授权到行权一般都要经过1-3年的时间,1年的转让时间不能满足企业长期激励需要。
本次修正案草案明确回购股份
(1)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;
(2)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、认股权证的发行,用于股权转换的;
(3)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,可以转让、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。同时,为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存股,影响市场的股份供应量,明确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的,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》草案
(征求意见稿)
将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: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:
(一)减少公司注册资本;
(二)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;
(三)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;(此条修改,原文为“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”)
(四)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;
(五)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、认股权证的发行,用于股权转换的;
(六)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公司因前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。公司因前款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,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,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。
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,属于第(一)项情形的,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;属于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情形的,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;属于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情形的,可以转让、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,以库存方式持有的,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。
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。
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此外,虽然在修订说明中并未提及,本次修正案草案删除了“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奖励员工的,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”的条款,此前对于累亏的公司,只有在弥补完累亏才能用回购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,此后该限制将被取消。
附:现行《公司法》与修正案草案修订对比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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